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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示范

猎罪2第九案有点太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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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改革中,高新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的社区警务队化身辖区治安的“前哨”与“管家”,扎根社区网格,全面织密群防群治网络。辖区17个警务室均实行了网格化管理,建立“有警出警、无警巡逻、流动布控、快速反应”的勤务模式。155名社区民警划分出自己的“责任田”,每日穿梭于街巷楼宇,联合物业保安、居民代表组建巡逻队,分时段、分区域开展常态化巡逻防控;民警在自己的社区抓实有人口管理、掌握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秩序、服务辖区群众等各项基础工作。

“大妈,免费提供养生课,登记信息就送鸡蛋,这些都属于养老诈骗,一定不要轻易相信,如果你相信了你就掉进了骗子的圈套了!”“出门遛狗一定要牵好牵引绳,及时清理狗狗的便便,维护好社区的环境卫生。”借助社区警务室平台,民警还会定期组织辖区居民进行反诈、防盗、消防安全讲座,居民防范意识显著提升。过去社区盗窃、邻里纠纷频发,如今在各派出所社区警务队的悉心耕耘下,警情逐月递减,使基层治理和服务前移得到完美融合。

警务改革以来,各派出所主动协调辖区各物业、居委会共同开展基层治理,探索出“警网融合”警务工作新路子。通过组织一支以民警为主导、网格员为主体、居民代表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警网融合”工作队伍,将民警懂法、网格员和居民代表熟悉情况的优势有效互补,实现“1+1=3”的治理效能,辖区11个派出所累计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800余起。

今年9月至10月期间,高新区某小区发生数起入室盗窃案件,引发居民不安。接到报案后,香炉山派出所案件办理队迅速启动合成作战,对此连环偷盗案件进行同步研究分析爱体育,通过循线研判嫌疑人踪迹,综合现场勘查、监控调查、作案手法等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心,并通过“一标三实”信息在高新区一小区内将其成功抓获,及时消除了辖区居民的不安情绪。案件告破不仅及时止损,更体现了“两队一室”模式下精准打击犯罪的高效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据介绍,“两队一室”深化改革以来,高新公安各派出所的案件办理队作为一线打击犯罪的“拳头力量”,依托“两队一室”中的案件办理队架构爱体育,实现了警力资源的集约化调配与专业能力的深度聚焦。在改革中,各派出所选优配强了案件办理队人员力量,主抓各类案件侦办工作,警力的合理配置不但使专职力量更专业爱体育,而且在“综合指挥室”的支撑和“社区警务队”的协同下,形成了“三方联动、资源共享、合作作战”的办案机制,共同联动、互为一体,充分释放打击效能爱体育,实现了快速破小案、全力控发案,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提升。9月以来,全区刑事、治安警情同比分别下降19.9%、20.1%。

“巡逻组请注意,大学城中路有打架斗殴警情,请立即处置。”前不久,高新区虎溪街道某街区突发斗殴事件,虎溪派出所综合指挥室接到报警指令后,第一时间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查明了涉事人员所在位置,同步调度附近巡逻民警以及案件办理队的民警赶赴现场,仅用时5分钟便控制住局面,避免了事态恶化爱体育,后续有条不紊地指挥勘查、取证、审讯流程,整个处置过程一气呵成。高效精准的指挥调度,让警力投放犹如棋局落子,步步精准、环环相扣,大幅提升警务执行效率。

通过分析研判、任务派单,案件办理队和社区警务队领取任务后要将处置结果限期反馈到综合指挥室。指挥室通过平台,以对讲机等设备,实现实时调度“两队”现场勤务爱体育,全时段跟踪监督,警务运行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打防管控”能力明显提升。“两队一室”警务深化改革以来,街面见警率、管事率大幅提升,各派出所警情处警速度平均提升15%以上,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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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